突发!财付通因拒不协助法院执行遭司法制裁被罚40万元

2017-11-16 01:06:00 原作者: 陈晨 来自: 支付之家网 收藏 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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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之家网(WWW.ZFZJ.CN)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要求其划拨“老赖”存款的协助执行通知后,默然置之。11月14日,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财付通公司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罚款40万元。


“老赖”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不久前,岚皋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发起查询,系统显示3名被执行人孙某、陈某、王某在“财付通”帐户分别有存款2492元、1962元、875元。由于该存款随时面临被转移的风险,岚皋县人民法院立即通过网上执行指挥中心委托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向财付通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划拨案款至岚皋县人民法院涉案账户。


9月28日至30日,南山区人民法院相继完成委托送达事项。


10月27日,岚皋县人民法院发起二次查询,发现该三人的上述存款仍未扣划,且公司未采取任何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王某的帐户余额反而增长至3110元。岚皋县人民法院随即进行二次委托送达。


11月2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完成二次委托送达事项。


11月8日,岚皋县人民法院发起三次查询,系统显示孙某、陈某、王某的帐户余额分别降至0.99元、1860.74元和1568.18元。由于财付通公司拒不及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造成案款不同程度的流失,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岚皋县人民法院认为,财付通公司作为从事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协助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法定义务,更应有惩戒失信、共建诚信的社会正义与担当。该公司拒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机关办案,更是对国家权力的藐视,必须对违法行为予以司法制裁。


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15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有法官释法,法律规定对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协助执行人,除了可以对单位罚款外,还可以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支付之家网(ZFZJ.CN)了解到,金融机构有协助执行的义务。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性,更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增加了不应有的执行难度。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义务人而言是一种法定义务,不是简单的部门协作,法院的判决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信其他支付机构也能以此为鉴,尽到协助执行的义务,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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