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民黄先生向法院起诉某银行,称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刷,要求银行承担全部损失。然而,银行举证证明梁先生银行卡发生的两笔“异常”交易,均是通过微信向自己的朋友李女士账户转款。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黄先生到鱼峰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6年12月7日,他在取钱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余额不对,便到天马派出所报案。经查,黄先生的银行卡在2016年11月29日发生的借方交易1万元以及2016年12月6日发生的借方交易9000元,合计1.9万元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微信支付。
黄先生认为,他一直在柳州市生活,银行卡随身携带,未到过深圳,而银行有保障他存款安全的义务。他银行卡内的存款被他人盗刷,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某银行认为,银行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银行通过向财付通方面核实涉案两笔交易,财付通反馈称涉案银行卡的两笔交易并非盗刷,充值后两笔交易都是转账给黄先生的好友李女士。此外,银行通过核实涉案银行卡开卡以来的交易记录发现,该卡于2016年11月23日曾通过支付宝为李女士的账户转账。
案件审理期间,李女士提供了证言,称自己并未收到本案的两笔款项,而自己的身份证曾经遗失过,收款的银行卡也并不是她所有。
鱼峰法院认为,本案中,黄先生主张其银行卡被盗刷,但本案证据证实系由其微信转账方式支出,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银行卡存款系被他人盗取及银行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黄先生要求银行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真相只有一个!是黄先生闲来无事讹诈银行么?还是真的被盗刷可惜却维权无门?欢迎各位读者在下方留言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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