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2017年支付服务领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暨综合执法检查内容 一、执行有关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及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情况 (一)支付服务内控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 1.是否按照审慎经营要求,制定本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业务操作规程、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支付业务风险管理、交易赔付等内控制度,并向人民银行备案。 2.是否制定业务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且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是否全面对系统进行安全防护,是否具有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是否根据服务器、操作终端等涉及信息的重要称度划分网络安全区域,并实施隔离和限制。 3.是否按规定办理支付业务;是否根据交易验证方式对交易进行限额管理。 4.是否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是否与特约商户签订协议并进行资质审核,是否对特约商户开展培训;是否建立管理系统; 5.是否建立风险评级管理机制和交易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向客户提示风险;是否建立风险准备金。 (二)收单业务规范情况。 1.是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拓展特约商户;所拓展的特约商户是否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是否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是否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2.是否执行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本地化管理要求;是否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区、市)开展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收单机构的分支机构是否切实履行本地商户拓展与审核、日常维护、风险核查、商户巡检、档案管理、外包业务管理等管理责任。 3.是否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对于直接向持卡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商户信息,是否以收单机构、外包机构或网络交易平台等有关信息进行代替。 (三)客户实名制情况 1.是否具有支付账户开立资质;是否实行实名制管理;是否签订协议,所签协议是否规范。 2.支付账户是否透支;是否对同一客户进行关联管理;是否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管理;是否对预付卡充值余额进行单独管理。 (四)客户资金安全保护情况。 1.存管备付金的银行是否具有资质;账户名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允许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分公司名义开立备付金账户;协议是否签订,所签订协议是否规范;是否纳入专户管理。 2.是否及时向人民银行和备付金存管银行报备或告知备付金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的情况;是否向人民银行报备自有资金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等情况。 3.是否以规定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资金存放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按规定使用备付金存管账户、收付账户和汇缴账户。 5.是否按规定建立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是否建立备付金存管系统;是否完成与备付金存管银行系统的对接;是否及时、准确报送核对校验机制相关报表。 (五)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使用是否符合账户管理相关规定。 1.是否建立账户管理、开销户登记制度。是否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专项管理制度。 2.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是否经人民银行核准;核准类账户是否在核准前使用。 3.是否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4.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是否向人民银行备案;备案类账户是否超过5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备案。 5.是否存在同一性质的资金凭同一证明文件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异地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是否符合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后加资金性质或内设机构手续是否齐全。 6.是否按规定要求代理他人开户,代理他人开户的是否留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单位账户开户资料证明文件是否合规、完整。 8.银行提供的账户资料,是否与账户管理系统核准或备案信息一致 9.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是否对存款人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核查。 10.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银行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1.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否在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2.是否按规定支取现金。是否存在一般存款账户发生现金支取。是否从不能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资金开发资金和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等4类专用账户取现是否经过人民银行批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是否办理支取现金业务;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是否办理存入现金业务;是否存在单位银行卡账户存入、支取现金的行为。 13.是否存在从基本存款账户以外账户将资金转入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行为。 14.临时存款账户是否存在到期超期限使用情况。 15.银行是否按规定对银行账户进行年检。对年检不符合规定和逾期未办理账户年检手续的账户,是否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予以撤销。 16.存款人账户资料保存是否完整,是否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存款人的账户资料(自银行结算账户撤销之日起至少十年。 17.是否存在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 18.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否按规定开立,是否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时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同业账户开立是否采取措施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级存款人的开户意愿的真实性时行审核。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是否在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是否在本地开立。是否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时行备案。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提取现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银行是否按规定为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使用的证件是否是规定的有效证件;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使用的证件是否尚在有效期内。 2.开户银行是否核对开户申请人及身份证件照片为同一人。 3.开户银行是否按规定登记开户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姓名、种类和号码。 4.开户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的,是否进行联网核查。 5.开立个人账户是否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6.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账户)开立是否按规定向人民银行备案。已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开立日至备案日是否超过5个工作日。 7.银行是否按照规定保存个人存款人身份资料 8.是否存在明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加强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管理。 1.是否建立健全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联网核查应急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疑义信息反馈核实机制;是否建立联网核查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2.开立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是否使用联网核查系统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代理人身份证进行核查。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使用是否按规定使用用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 二、执行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 (一)网络管理情况。 (二)机房环境情况。 (三)应急工作情况。 (四)安全事件情况。 (五)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情况。 (六)信息系统管理情况。 (七)吉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 三、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情况 (一)反洗钱内控机制建设情况。 1.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情况。是否按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是否确定了适当的部门承担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有充分的资源保障其职责的履行并对其业务条线实施有效的考核及管理。是否及时修改完善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2.高管反洗钱职责落实情况。是否清晰地定义了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职责。是否有相应的制度安排确保高级管理层履职。是否有恰当的流程规范高级管理层履行反洗钱义务。 3.对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管理情况。对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是否实现了制度化。是否采取适当的措施考核分支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反洗钱履职情况。是否建立了针对特定风险的反洗钱应急处置程序。 4.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是否开展了宣传培训。是否取得实效。 (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1.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情况。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和划分标准是否符合法规要求。是否应用客户风险分类结果有效进行反洗钱风险控制。抽样检查风险划分情况以及对被划分为各类别风险客户的管理情况。 2.对新客户的身份识别情况。是否对新建立业务关系或发生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交易客户按规定采取相关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抽样检查是否按规定审核并保存相关客户身份资料信息。抽样检查是否有措施确保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履职到位。 3.持续客户身份识别情况。抽取开户资料等客户信息,从开户环节的客户识别、持续的客户识别、重新识别客户及代理模式下的客户识别、风险分类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1.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工作。抽样检查是否完整保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识别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开展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保存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密性。在反洗钱工作中应用客户身份资料的情况。 2.交易记录保存工作。抽样检查是否完整保存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是否能够应反洗钱工作需要及时获得相关交易信息。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情况。 1.日常交易筛选分析情况。审查异常交易分析流程,参与异常交易分析人员是否具备应有的履职能力、决定上报的权限设置是否合理、参与交易报告处理人员是否有相应的资源保障。 2.高风险客户交易监测情况。抽查自定的部分高风险客户,推演对其交易监测的情景。 (五)配合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情况。 是否配合司法机关案件调查和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是否按规定保管相关资料,是否及时反馈情况,是否符合保密要求。 四、执行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规定的情况 (一)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1.是否确定本单位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承办部门,明确部门职责。是否确定专门负责人及联络人,明确工作职责。 2.是否制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要求的业务操作规程,建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责任追究、信息披露、金融消费纠纷重大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纳入业绩考核体系。 3.是否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设置专门投诉电话等投诉渠道或投诉方式,并在本单位醒目位置或互联网公布投诉方式、投诉流程。 (二)义务履行情况。 1.个人金融信息特别是个人账户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账户信息收集、查询、使用、保存的管理情况,业务和技术人员接触账户信息的管理情况,外包服务的风险评估和监督情况以及员工教育培训情况等。 2.客户及员工信息安全教育情况。是否制定员工信息安全教育相关管理规定。是否定期对员工开展信息安全教育培训。 3.告知说明义务履行情况。包括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显著方式向金融消费者及时、真实、全面告知说明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关键信息,提示风险。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重要交易条件是否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 4.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障情况。是否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合理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否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进行不适当销售。是否使用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等。 5.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障情况。是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顾客在本单位营业场所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否采取措施保障金融机具、网络平台等设施安全运行和使用。是否采取措施保障客户合法资产不被冒领,不被非法查询、冻结、扣划。 (三)投诉受理、处理情况。 1.是否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的内部制度。 2.是否及时、高效、妥善受理、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 3.是否建立并妥善保管投诉受理、处理台帐及其他相关资料,案卷记录是否完整、清晰。 4.是否基于金融消费者投诉所反映集中的问题整改内控制度。 5.是否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等。 (四)金融消费者教育情况。 1.是否制定本机构具体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规划。 2.是否按要求在每年9月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是否在每年3.15期间组织开展集中性的金融消费者维权宣传教育活动。 3.是否形成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长效机制,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 (五)支付服务领域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1.是否将支付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要求公开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向所在地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2.是否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变更条款是否及时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协议格式条款是否向所在地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3.使用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是否以显著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收费项目及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格式条款是否存在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本机构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等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否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4.是否对信用卡套现、伪卡欺诈、盗录信息、盗刷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测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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