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履行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督促辖区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维护辖区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定,我行决定对你单位及长春市区所属分支机构实施支付服务领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暨综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等(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分两个阶段。其中,7月6日至7月20日为金融机构自查阶段,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整改;7月24日至9月22日为人民银行现场检查阶段,由人民银行对被检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基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必要时可上溯或顺延。 本次检查内容以支付服务领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情况为主,同时包括被检查机构其他业务领域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2,非银行业支付机构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3)。如检查过程中人民银行总行对某专业部署专项执法检查,该检查内容增列到本次检查中一并进行检查。 2017年,我行已对被检查单位执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相关检查情况直接列入本次执法检查总体情况,不再重复检查;已经依法给予处罚的,不再处罚;未处理完毕的,本次执法检查结束后统一处理。 四、检查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全面自查。各被检查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迎检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全系统各层面和各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周密部署迎检相关工作,并结合本次执法检查内容,积极组织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开展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中应一并体现被检查单位近三年来的业务开展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 对于自查中发现的一般性违规问题,若已整改完毕,则本次检查不再追究;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并已整改完毕的,可视危害程度综合考量处理。 (二)查改结合,注重实效。各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建立问题整改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对照问题逐项梳理,分析原因,落实问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积极进行整改,及时消除经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三)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具体入场检查时间另行通知。各被检查单位应确定配合此次执法检查的牵头部门及联系人,组织做好准备工作,提供相对封闭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门禁措施、能够存放文件资料的文件柜、打印机、复印机等检查时必要的办公设备。并根据检查内容,提前整理好与检查有关的纸质、电子账表和凭证等调阅资料备查。对于不配合、故意拖延、推诿或不按要求提供检查资料的,一律视为阻挠,限制和干扰执法检查,我行将依法严肃处理。 自查报告及相关联系信息于7月20日前一并报送至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郭东宏 0431-88572670/13843119822 柴文梁 0431-88572471/18943800304 传 真 0431-88572471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2017年支付服务领域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暨综合执法检查依据 2.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2017年支付服务领域金 融消费权益保护暨综合执法检查内容 (银行业金融 机构) 3.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2017年支付服务领域金 融消费权益保护暨综合执法检查内容(非银行业支 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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