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持牌支付机构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发布《关于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自曝公司存在“跳码”这一违规行为。 拉卡拉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在收单业务中存在部分标准类商户交易使用优惠类商户交易费率上送清算网络,公司已按照相关协议将涉及资金退还至待处理账户。本次重大事项以及后续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决策。 “在收单业务中存在部分标准类商户交易使用优惠类商户交易费率上送清算网络”这句话看似专业其实并不难理解,通俗些就是业内俗称的“跳码”。 比如,你在某某餐饮刷卡消费,签购单上显示的是某某餐饮,但是信用卡消费短信以及对账单上显示的却是某某加油站,甚至是某某医院、学校等,这一情况说明你遇到“跳码”了。 支付公司为何要铤而走险“跳码”?这要从POS机刷卡手续费率说起。 2016年以前,我国采用区分商户类别来制定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的模式,相关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在发卡银行、清算机构以及收单机构之间分配。 其中,除公益类实施零扣费外,餐饮娱乐类、一般类比如百货、批发等这些地方,以及民生类超市、水暖等缴费,手续费费率分别为1.25%、0.78%和0.38%。 2016年3月,发改委和央行发布了《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费模式和定价水平进行了重要调整,于2016年9月6日正式实施,因此被业内称为“96费改”。 也就是在2016年9月6日这天起,中国的银行卡市场开始迈入第五个刷卡手续费价格改革周期。 目前我国收单市场格局中,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主要有三个部分,分别是:发卡行服务费(发卡银行收取)、网络服务费(清算机构收取)和收单服务费(收单机构收取)。 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由2016年以前的区分不同商户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对借记卡、贷记卡(含准贷记卡)执行相同费率,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并对借记卡、贷记卡差别计费。费率水平降低为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贷记卡交易不超过0.45%。 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由2016年以前的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定价,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费率水平降低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即分别向发卡、收单机构计收的费率均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325%)。 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借记卡交易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交易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借、贷记卡,单笔交易的收费金额不超过6.5元(即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时,单笔收费金额均不超过3.25元)。 收单机构收取的收单服务费由2016年以前的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国家鼓励收单机构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根据商户需求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增值服务,并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合作需要和业务开展状况,与商户协商合理确定服务收费。 “96费改”的核心之一是由“区分不同商户类别”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 按理说,不区分商户类别下,支付机构是没有“跳码”的操作空间和必要性的。所以“96费改”并非完全“不区分商户类别”。 《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要求,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措施。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自本次刷卡手续费调整措施正式实施起2年的过渡期内,按照费率水平保持总体稳定的原则,对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商户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优惠。 后来几经延期,现有的刷卡手续费就变成了0.6%的标准类商户、0.38%的优惠类商户和0%的减免公益类商户。 如果支付机构对外以0.6%的手续费向商户结算,对内则以0.38%的手续费向银联报送,这中间所“凭空产生”的利润有多诱人? 这样“降本增效”的小伎俩,总不乏支付公司在偷偷使用。 只不过作为上市公司的拉卡拉支付,有信息披露的约束,不得不将原本藏匿于角落的灰色生意推向了聚光灯下。 值得注意的是,这或许也是首家公开承认在收单业务中存在部分标准类商户交易使用优惠类商户交易费率上送清算网络行为的持牌支付机构。 支付受理终端涉及支付信息的读取、采集和支付指令的生成,关系着支付安全。 人民银行曾公开表示,部分市场主体通过擅自更改终端交易路由、商户编码、商户名称、交易地址等方式隐藏违规交易,为不法分子借道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带来可乘之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明确了诸如: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受理终端序列号;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特约商户;原则上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应当具备定位功能等等。 259号文要求,收单机构应当建立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与下述5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在办理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清算机构,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银行、支付机构违反上述通知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可以责令清算机构暂停为其提供转接清算服务。 来源:支付之家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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