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之家网(ZFZJ.CN)6月30日 放开和规范银行卡清算市场,是履行加入WTO承诺的客观需要,按照WTO裁决,我国应在2015年8月29日前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正是基于此,国内陆续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文件。
2014年10月份,国务院颁布《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类似于银联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并依据后续监管部门颁布的具体管理办法申请业务许可证后开始提供银行卡清算服务。
2015年4月22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从2015年6月1日,符合要求的机构可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在中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
2016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依法有序推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规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
2017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服务指南》,内容如下。
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相关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项目名称: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项目编码:21022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 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予以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成为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未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本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2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五、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有符合《决定》、《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符合《决定》、《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4.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符合规定要求、能够独立完成 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基础设施和异地灾备系统; 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7.具备符合规定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信息安全保障和反洗钱措施等其他审慎性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发起设立或投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依法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申请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银行卡清算机构50%以上的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专业知识,5 年以上银行、支付或者清算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品行、声誉,以及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有重大过失或犯罪记录的;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 3.曾经担任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行政处罚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执行期满未逾2 年的。 (三)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满足《决定》、《办法》相关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全,内容真实完整; 2.有利于银行卡清算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四)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 在明显错误、可信性较差;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3.不利于银行卡清算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筹备申请材料目录 1.筹备申请书,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缴货 币资本、申请理由等,并附《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工商备案的公 司章程,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非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应当提交业务剥离计划,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可证明其资本实力符合要求的材料及相关证明; 4. 真实、完整、公允的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设立时间不足一年的除外; 5.出资人出资决议,出资金额、方式及资金来源,以及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并附出资人列表(见附件2); 6.主要出资人和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和从业经历证明等。出资人为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其投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批准文件; 7.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应说明直接出资人至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关系和股权结构图,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还应说明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资产净资产规模、经营情况与企业前景等; 8.公司组织架构设置、财务独立性、风控体系构建及合规机制建设等情况说明; 9.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方案、组织架构方案以及开展相关工作的技术条件说明; 10.银行卡清算品牌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证,使用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的,应当提供出资人的商标权属证明、转让协议或授权使用协议,以及申请人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 11.银行卡清算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包括业务基础与经营前景分析、业务发展规划和经济效益分析、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与实施情况等; 12.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和业务规则的框架,应结构完整,列明基本内容及关键要点,业务标准体系包括卡片标准、受理标准、信息交换标准、业务处理标准和信息安全标准等,业务规则包括入网机构管理、银行卡卡片规则和各项业务的规则等; 13.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策略及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与信息安全保护、差错争议业务处理、双标识卡持卡人对交易路由的自主选择等; 14.筹备工作方案及主要工作人员名单、履历; 15.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上述材料为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二)开业申请材料目录 1.开业申请书,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营运资 金及筹备工作完成情况等,并附《银行卡清算机构开业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3); 2.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和业务规则的具体内容及详细说明; 3.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架构报告、建设报告、业务连续性计划及应急预案; 4.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标准符合和技术安全证明材料; 5.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关于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决议、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见附件4),每一个拟任人的任职资格申请表(见附件5)及其履历说明、学历、技术职称、具备担任职务所需独立性的说明、无犯罪记录和未受相关行政处罚的证明或说明文件等; 6.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和合规机制材料; 7.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支付网络信息安全标准、入网安全管理机制、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核心业务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和测评报告、独立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含安全性测试报告、科技风险评估报告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 8.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内控制度文件、岗位设置材料及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等; 9.筹备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包括原筹备申请材料变动情 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并附《原筹备申请材料变动或实施情况表》(见附件6); 10.为满足银行卡清算业务专营性要求,剥离其他业务的完成情况; 11.申请人拟使用境外银行卡清算品牌,且拥有该品牌的境 外机构已为境内主体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还应提供该服务由境外机构向申请人进行迁移的工作计划与方案; 12.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依法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在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后,中 国人民银行正式受理其开业申请材料。 (三)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银行卡清算机构拟变更相关事项的,其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申请书,说明拟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变更方案、对机构自身权益和客户等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构成的影响等,并附《银行卡清算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表》(见附件7)。如果变更方案对持卡人和商户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还应提交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措施;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出具的相关变更事项决议,并载明拟变更事项获得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等内容; 3.申请人获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后,银行卡清算业务开展情况和经营合规情况; 4.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变更前经备案的公司章程; 5.变更事项涉及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中有关注册资本、出资人、银行卡清算品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资质管理要求的,还应说明变更事项是否影响机构准入资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6.变更事项涉及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价格公允性的鉴证意见和证明材料; 7.变更事项涉及分立方、合并方债权归属、债务清偿的,应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文件,包括内、外部法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承诺; 8.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四)终止申请材料目录 银行卡清算机构拟终止部分或全部银行卡清算业务及解散 的,其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终止业务申请书,并附《银行卡清算机构终止业务申请表》(见附件8);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终止业务的决议; 3.终止业务的评估报告; 4.与入网机构达成的业务终止处置方案; 5.终止业务的应急预案; 6.涉及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的处理措施,包括银行卡清算 业务基础设施和用户数据的妥善处置措施; 7.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九、申请接收 (一)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www.pbc.gov.cn)下载并填写相应事项的申请表格。 (二)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使用A4 规格纸印制,依次分项装订成册)、数据光盘(内容应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采用PDF 格式)(一式3 份,以下统称申请材料)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接收申请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接收申请材料。 依法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在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受理其开业申请材料。 (二)出具受理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视以下不同情况出 具申请受理意见: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 日 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并交中国人民银行。 3.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通知 申请人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或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核申请事项 1.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日内将申请材料(1份)送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 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送交中国人民银行。 3.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评审,采用函审、会议审查、现场核查等形式审核相关事项,结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形成最终审批结果。 (四)下达行政许可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审批结果,依法制作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十二、办结时限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之日起90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相关 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办理过程中的材料增补、系统检测和评估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通过相应许可审批流程的,批准其申请事项。开业申请批准的,还将核发《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准文件。 未通过相应许可审批流程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一般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通 过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www.pbc.gov.cn)公告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并将相应事项的行政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上网查询许可结果。 开业申请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将《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准文件直接发放至获得许可的申请人。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 履行以下义务: 1.保证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做好材料签收交接手续; 3.按要求及时补正申请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一)网上咨询:www.pbc.gov.cn (二)电子邮件咨询:paymentcard@pbc.gov.cn (三)信函咨询: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127 信箱,100800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投诉渠道: (一)电子邮件投诉:tfszqyj@pbc.gov.cn (二)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 号邮政编码:10080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 号; 时间:工作日8:00-11:30,13:30-17:0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核与批复的,将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www.pbc.gov.cn)进行公告。
附: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2.至少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股20%以上的单一主要出资人,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合计持股25%以上的多个主要出资人,前述主要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者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提出申请前应当连续从事银行、支付或者清算等业务5年以上,连续盈利3年以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符合规定要求、能够独立完成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基础设施和异地灾备系统。 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核准的任职资格。 6.具备符合规定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信息安全保障和反洗钱措施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发起设立或者投资于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依法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筹备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备的决定。申请人应当自获准筹备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备工作,筹备期间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 筹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许可条件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颁发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开办银行卡清算业务。
(三)银行卡清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分立或者合并,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银行卡清算品牌,更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终止部分或者全部银行卡清算业务及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作者丨支付之家网 编辑丨陈晨(ID: zfzjcc) 支付学院(ID: ipayhome)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支付学院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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