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高安农商行等7家机构领央行反洗钱罚单

2020-12-23 19:12:00 原作者: 反洗钱网 来自: 支付之家网 收藏 邀请
中国银行、高安农商行等7家机构领央行反洗钱罚单

反洗钱网(支付之家ZFZJ.CN旗下)反洗钱网获悉,中国人民银行新增多条涉反洗钱领域行政处罚信息表,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英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机构因违反反洗钱等相关规定领央行罚单。


1.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银罚字〔2020〕第1号”显示,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2.未经人民银行核准,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并对外结算,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3.未按规定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并对负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4.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人民币0.5万元罚款。5.假币收缴程序不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6.未按规定处理异议,个人征信异议回复超期,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4人每人处以人民币0.4万元罚款,共计1.6万元。以上合计处人民币3.6万元罚款。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41.1万元,其中单位处以人民币38.5万元罚款,个人处以人民币2.6万元罚款。

此次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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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蒙银罚字〔2020〕 第6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因存在“1.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 2.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3.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4.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5.占压财政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6万元。

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公司金融部总经理蔺云,对此次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处罚款1万元。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李瑞森,对此次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处罚款2万元。

此次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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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阳银罚字[2020]1号”显示,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反洗钱网获悉,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对其处2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对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江子梅处1.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此次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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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英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清银)罚字[2020]第1号”显示,广东英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对其罚款人民币39万元,对该行相关责任人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此次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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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营银罚字[2020]第2号”显示,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对其罚款30万元。

时任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经理徐佳琳,被处以罚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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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营银罚字[2020]第3号”显示,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1.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2.对外支付现金中含有不宜流通人民币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违法违规行为,反洗钱网获悉,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对其处以20.2万元罚款。

时任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主管信惠子,被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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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朝银罚字〔2020〕第1号”显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存在“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对其处以16.5万元罚款。

时任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中心经理魏海军,对此次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处罚款1.44万元。

此次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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