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执法检查后续整改是指义务机构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及其所辖各市中心支行反洗钱执法检查后,根据《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列明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的整改工作。
从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反洗钱监管实践来看,通过执法检查整改“回头看”,一方面,人民银行及时指出义务机构在检查后续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传递最新监管政策和监管意图;另一方面,通过对整改问题的收集整理,人民银行能够掌握义务机构反洗钱履职弱点、履职盲区,评估法律法规执行效果,实现精准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为加强山西辖区反洗钱监管,指导督促义务机构有效开展执法检查后续整改工作,确保违法违规问题全面整改落实到位,切实提升义务机构反洗钱履职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起草了《山西省义务机构反洗钱执法检查后续整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山西省义务机构反洗钱执法检查后续整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辖区反洗钱监管,指导督促义务机构有效开展执法检查后续整改工作,确保违法违规问题全面整改落实到位,切实提升义务机构反洗钱履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反洗钱执法检查后续整改工作(以下简称“整改工作”)是指义务机构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及其所辖各市中心支行反洗钱执法检查后,根据《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列明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的整改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山西省内接受反洗钱执法检查的下列义务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五)非银行支付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义务机构整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问题导向。义务机构要针对反洗钱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从机制体制、操作执行及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等层面深入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
(二)目标导向。义务机构要明确整改目标,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三)效果导向。义务机构整改措施要注重立行立改与建立长效的洗钱风险防控工作机制相结合,做好整改工作与内部审计、风险评估的结合,全面提升合规管理水平与洗钱风险防控能力。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及其所辖各市中心支行对义务机构整改工作进行下沉式辅导监督,指定专人担任整改辅导专员,全流程参与义务机构整改工作。人民银行辅导专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掌握义务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情况及问题产生原因;
(二)主动参与义务机构整改方案与整改进度表的制定完善,帮助义务机构明确整改目标与进度安排;
(三)定期跟踪义务机构整改情况,监督义务机构整改工作推进进度;
(四)解答义务机构在整改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合理的监管建议。
第六条 义务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承担整改工作的最终责任,负责领导、协调、推进整改工作,实现整改目标。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听取反洗钱管理部门对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情况汇报;
(二)明确反洗钱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其他部门在整改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
(三)审议、批准本机构反洗钱整改方案;
(四)及时了解整改工作进度,解决整改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反洗钱管理部门牵头开展整改工作,推动落实各项整改任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机构反洗钱整改方案和整改进度表,并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专题汇报;
整改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整改工作目标、问题分类、问题原因、整改任务分工、整改措施、责任部门/条线负责人等。
整改进度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问题描述、业务类别、问题涉及部门、具体整改措施、承办人员、整改情况(如同步整改、未整改、持续整改等)、整改完成/预期完成时间、未整改原因、人员问责情况、需总部或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二)负责建立本机构反洗钱整改台账,定期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及其所辖各市中心支行;
(三)按照整改方案要求,组织、协调、指导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严格将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融入整改工作,逐条研究完善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
(四)整改过程中遇到问题与困难,应及时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需要监管部门指导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及其所辖各市中心支行报告。
第八条 问题涉及部门承担整改工作的直接责任,应建立健全整改工作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反洗钱整改方案,建立本部门整改台账,明确整改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
(二)要以反洗钱执法检查为契机,以检查发现问题为切入点,从产品研发、流程设计、具体操作和业务管理等方面,全面查找本条线洗钱风险漏洞和风险管理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三)整改过程中遇到问题与困难,应及时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有关部门要配合完成整改工作,做好人力资源保障,提供必要硬件设备和技术支持等。
第十条 义务机构应在收到《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后的一个月内,召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整改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并审议本单位整改方案,推动落实整改工作。人民银行辅导专员参会。
第十一条 义务机构应于本单位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整改工作专题会议召开前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及其所辖各市中心支行报备反洗钱整改方案等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义务机构应当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及其所辖各市中心支行提交一次书面整改报告和整改台账(见附 1),直至整改工作全面完成。
第十三条 整改时限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及其所辖各市中心支行将采取监管走访、执法检查等方式核实和验证义务机构整改情况。义务机构整改工作成效作为开展反洗钱年度分类评级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义务机构负责人应对整改工作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故意隐瞒重大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及其所辖各市中心支行将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及其所辖各市中心支行在整改督导时,不得提出与义务机构整改工作内容无关的要求,或接受可能妨碍履行监管职责的各种活动。
第十六条 义务机构有权向人民银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举报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及其所辖各市中心支行工作人员整改督导中违反工作纪律、损害其自身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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