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网(支付之家ZFZJ.CN旗下)反洗钱网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最新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表显示,苏州银行宿迁分行(简称“苏州银行”)因违反反洗钱等相关规定遭罚款4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银)罚字〔2020〕第22号”显示,苏州银行宿迁分行存在“1.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统计报表;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3.未按规定报送账户资料”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其警告并处罚款41万元。 苏州银行宿迁分行王海云、费云波因对反洗钱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处以罚款1万元。 本次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6月17日。 众所周知,客户身份识别是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履行的核心反洗钱义务,在洗钱预防措施中处于基础地位。 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金融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风险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我国通过制定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 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来说,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至少包括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一是核对客户身份。商业银行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登记并留存客户身份证明材料和基本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二是评估洗钱风险,划分风险等级。商业银行应当设置差异化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进而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客户身份识别是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的前提;而客户风险评级则为客户身份识别提供指导。二者在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互相依存,不可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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