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号:(2020)津0101民初277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翰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9号融程国际广场1栋2013房。
法定代表人:吴文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三马路37号一层137-1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尹宏伟,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翰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翰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178295.7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湖南翰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翰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178295.7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翰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一凡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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