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今后,这些电子数据都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 一、手机短信 二、传真件 三、电子邮件 四、网页证据 五、电子聊天记录 六、录音 七、支付宝证据 八、微信证据 九、电子照片 十、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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