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之家网(ZFZJ.CN) 据人民银行官网消息,为适应近年来融资租赁等登记的发展,支持部分省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更好地提供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支付清算网获悉,此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在《办法》附则中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 近年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中融资租赁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等自发登记量增长迅速。2007年登记系统法定登记与自发登记的占比分别为90%和10%,而近12年后这一占比则变为23%和77%,自发登记在过去5年的年均增长率约为24%。此外,为配合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登记系统中已新增“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查询服务。为满足市场主体自发开展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需求,切合部分自发登记的效力已获得司法认可的情况,加强对上述各类登记行为的正面引导,有必要在《办法》附则中新增其他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新增内容如下:一是增加在登记系统办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参照《办法》规定执行条款;二是对《办法》所称动产和权利担保进行界定。(第三十四条) (二)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 目前,法律对于动产担保登记行为达成合意的形式未做强制要求。取消登记协议上传既符合当前登记系统的实际作法,也符合现代动产担保制度要求。因此本次修订删除《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关于当事人签署登记协议,并将登记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系统的要求。此外还就有关条款的表述予以调整。(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 (三)下调登记期限。 为了更好地适应目前市场发展需要,满足账期较短的普通贸易类应收账款融资,本次修订将《办法》第十二条初始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调整为最短1个月,以便市场主体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选择适合的登记期限。同时将《办法》第十三条展期登记按年计,调整为最短1个月,与登记期限设置保持一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szk@pbc.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卡园二路108号4号楼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动产融资登记部 (邮编:201201)。 3.将意见传真至: 021-58588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 附件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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